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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帮扶小微企业作用逐步增强 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发布时间:2015-5-20 阅读:2069次  
     “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日前向记者透露。
  担保公司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扩大就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相继暴露出一些问题。记者日前从中国银监会获悉,始于2010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规范整顿目前已全面完成,收效显著。不过,尽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取得积极进展,但多年不规范经营聚集的风险隐患和深层次矛盾与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过多、增长过快和违规经营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风险隐患  不容忽视
  “部分地区批设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过多,加剧了担保市场的过度竞争和乱象,整个行业呈现‘僧多粥少’的局面,担保放大倍数难以提高,不利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形成,融资性担保机构难以靠担保业务实现盈利,业务偏向‘异化’,违规经营增多。”上述负责人向记者坦言。
  据了解,我国许多地区的担保公司在2008年到2009年间达到高峰。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许多中小企业求贷若渴,同时从股市和楼市撤出的大量民间资金也在寻找出路,担保公司由此风生水起。但受民间资金强烈的逐利性驱使,许多担保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涉足高息揽储、高利贷的情况。
  上述负责人认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热衷于担保业务之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如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和客户贷款风险、资本金不实的风险、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交易风险、以委托贷款等方式掩盖代偿风险等。
  “近期发生的中担、华鼎、创富风险事件主要由于担保机构在账外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形成较大风险损失。”上述负责人表示。
  鉴于担保公司的“异化”倾向以及隐现的风险,2011年银监会等八部门出台《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2011年,联席会议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通过促进和规范银担合作,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银监会等八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十二五”期间的发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划,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措施,为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针对风险“重灾区”——客户保证金占用挪用问题,联席会议起草并出台了《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通知》旨在明确客户保证金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自有资金,而是担保客户提供的一种反担保措施,因此不能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自有资金混同使用,只能用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专户管理、信息报送、强化监管、违规不得享受扶持等一系列规范管理要求,从制度上消除客户保证金被挪用的风险隐患,确保客户保证金发挥应有作用。
帮扶中小企业 服务实体经济
  “2012年融资性担保机构地方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调整发展战略,结合‘三农’、小微企业实际需求,切实服务实体经济,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各项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
  中小企业融资难,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信用不足。着眼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从1993年开始设立专业性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由此作为一个独立行业出现。担保公司通过放大财务报告不规范、尚未成长起来的小企业的信用,可以达到为小企业增信的目的,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特别是在当前劳动力、原材料等生产成本上升、融资成本高企的背景下,小微企业经营压力加大,加速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意义更加重大。
  为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去年初银监会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银担业务合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在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收费、考核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建立适合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贷款特点的业务模式。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品种,进一步优化审贷流程,提高担保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
  据了解,融资性担保行业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正在逐步增强。截至2011年末,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9857亿元,同比增长40.5%;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占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的77.3%,同比增长0.4个百分点;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在保户数17万户,同比增长20%。
警惕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扰乱市场
  据介绍,目前我国担保机构按业务性质分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机构已经纳入监管体系,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审批和监管,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非融资性担保、再担保等业务。”上述负责人介绍。
  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目前没有纳入监管体系,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全国共登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约1.38万户。
  “除少数专业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主要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担保业务外,其余大部分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打着‘担保’旗号不经营担保业务,主要从事民间借贷等活动,形成的风险隐患和负面影响较大,给融资性担保行业带来了声誉风险,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也有不良的示范作用,影响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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